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一)职能职责
1、承担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规划和战略,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2、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负责贯彻实施国、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目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管理政策及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推进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指导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3、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有关专项规划、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和审核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查。
4、承担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实施未利用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5、承担不动产权籍管理责任。拟订全市地籍调查、不动产确权、权属争议调处规则和办法;组织指导全市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监督指导全市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调处其他不动产权属纠纷。
6、承担提供全市土地利用信息的责任。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国家、省、市重大土地专项调查,指导全市地籍调查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7、承担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拟订全市不动产登记及相关工作办法;指导监督全市不动产登记及其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组织指导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共享、汇交管理以及社会查询服务;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簿证的监管;负责不动产登记人员上岗资格审核;负责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组织及其从业行为的监管。
8、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全市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等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协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承担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9、承担规范土地、矿业权和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监督管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统一管理全市测绘市场,规范测绘市场行为;规范和监管土地、矿业权、测绘市场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10、承担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责任。负责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的审批、登记;负责国家、省、市级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种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11、承担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责任。指导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项目实施;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指导、协调、监管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12、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监督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13、承担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负责地质灾害防治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制定重大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14、承担国土、矿产资源收益征收。负责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草案编制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15、承担测绘地理信息监督管理责任。拟订全市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规划、全市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地籍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和管理全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立和维护全市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组织实施基础测绘、不动产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审核和制定全市测绘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负责测绘资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负责测绘作业证审核;监督管理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督管理全市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和汇交工作;负责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基准测绘成果审批;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保密工作;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地图市场及地图编制工作;按照省规定审核外国组织、个人来衡测绘;监督管理航空摄影测量与遥感工作;负责数字衡阳地理信息基础工程建设;负责地理国情普查工作。
16、负责市本级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编制与审核;负责组织市本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审核、拨付征地补偿费用,监督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和分配。
17、负责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18、开展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全市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市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19、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情况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包括局机关及下属雁峰分局、石鼓分局、蒸湘分局、珠晖分局、松木分局、白沙洲分局六个分局,以及土地矿产交易中心、土地储备中心、地质矿产综合服务中心、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地质环境监测站、征地拆迁处、干部培训中心等八个二级机构。其中:土地矿产交易中心、土地储备中心、地质矿产综合服务中心为市财政二级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要求本次部门决算公开由市局汇总公开。
二、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公开表格附后)
1、《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2、《收入决算表》
3、《支出决算表》
4、《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公开表》
7、《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8、《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三、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及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收入总计6466.15万元,比上年减少2018.42万元,下降24%。2016年支出总计6861.82万元,比上年减少8820.39万元,下降56%。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6466.1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6246.70万元,占97%;上级补助收入82.40万元,占1%;其他它收入137.05万元,占2%。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6861.8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193.11万元,占76%;项目支出1668.71万元,占24%。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6246.70万元,比上年减少2114.09万元,下降25%。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总计6331.20万元,比上年减少8084.29万元,下降56%。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5778.2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662.68万元(其中:行政运行19.32万元,行政单位医疗339.20万元,事业单位医疗50.97万元,其他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支出7.64万元,行政运行3589.57万元,国土资源规划及管理7.90万元,事业运行464.51万元,住房公积金183.57万元),项目支出1115.60万元(其他城乡社区支出796.43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万元,地质灾害防治38.60万元,土地资源储备支出241.66万元,地质矿产资源利用与保护36.91万元)。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662.6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615.30万元2047.38万元。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的说明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134.12万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650.20万元,完成预算的21%。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上年减少4.91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无出国(境)支出。公务接待费18.8万元,比上年减少79.23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加强公务接待审批管理制度,接待地点、规模都严格按公务接待有关规定执行,如地点原则上是安排食堂和家常菜馆,规模上严格控制陪客人数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15.3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15.32万元),比上年减少61.89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实行了公车改革,公车数量减少。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660.74万元,支出552.92万元,其中:项目支出552.92万元(其中: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支出66.88万元;土地整理支出174.86万元;其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支出311.18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047.38万元,比上年减少2621.14万元,下降56 %。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5.9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5.96万元。
3、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共有车辆27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5辆。
单价 50 万元以上通用设备无,单价 100 万元以上专用设备无。
4、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我局市本级2016年预算绩效管理已进行评价,出具了《衡阳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包括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等内容。预算总体执行率为28.60%[本年预算收入/(年初预算+本年追加预算)]。“三公经费”执行情况如下:
(1)预算数
因公出国(境)费8万元,公务接待费4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60万元。
(2)执行数
2016年因公出国(境)费无,公务接待费16.1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05.69万元。
(3)执行率
因公出国(境)费0%,公务接待费4%,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66%。
四、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市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是指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