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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市十五届人大七次会议第16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0-07-10    来源: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市十五届人大七次会议第162号建议的答复

对市十五届人大七次会议第162号建议的答复

 

李祥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依法为广电花园小区车库办理产权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广电花园小区坐落于蒸湘区外环西路72号,开发建设单位为衡阳市弘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9号楼地上车库已于2014年办理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具备办理分户转移登记条件,购房人可以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规定,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及契税完税证明等材料向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分户不动产证。

经调查,您反映的广电花园地上车库未办理分户不动产证的原因:一是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的是《车库使用权出售合同》,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是开发商未开具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发票。我局约谈开发商后,开发商明确表示愿意配合购房人办理不动产分户登记手续,涉及办证过程中产生的税费问题由双方进一步协商解决。

根据《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不动产办证遗留问题处理实行"两分离、三集中"实施细则>的通知》(衡政发[2020]6号)文件精神,我市实行购房人办证权益与开发商履行义务相分离原则,即购房人办证权益不因开发商完善开发手续、纳税、接受处罚等义务未履行而受影响。您反映的广电花园小区地上车库办证问题,也可依上述文件规定,由蒸湘区人民政府负责遗留问题摸底调查,协调开发商搜集基本资料和图纸,连同《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呈报表》向市集中化解办呈报,待市集中化解办依程序处理,并向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下达办证交办通知后,我局再为你们办理分户不动产证。

感谢您对我局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