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衡阳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1]第51次)、《衡阳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2]第67次)、《关于珠晖水厂项目建设的会议纪要》(衡委纪要[2013]21号)同意,我局拟对珠晖区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置换,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置换事由:2011年,因珠晖水厂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市政府收回衡阳白鹭湖置业有限公司位于珠晖区酃湖乡大众村部分约定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110.26亩。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1第51次、2012第67次)明确对收回白鹭湖公司的土地按照“同地段、同面积、同性质”的原则进行置换。
二、置入土地位置:东三环以东,耒水以南,美鑫科技公司用地以北,酃湖乡大众村以西(白渔潭园艺场,详见“衡规函条[2018]81号附图”)。
三、置入土地面积:110.37亩。
四、置入土地用途及规划条件:居住(兼容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容积率≦2.0;建筑密度≦24%;绿地率≧35%。
五、补偿安置:由珠晖区政府完成置入土地补偿安置工作,交付净地。
六、交地方式:珠晖区政府与衡阳白鹭湖置业有限公司办理置入土地书面交付确认手续。
七、出让方式:协议(置换)出让,变更原宗地土地出让合同,重新签订本置换土地出让合同。
八、土地价款: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1第51次、2012第67次)明确对收回白鹭湖公司的土地按照“同地段、同面积、同性质”的原则进行置换。经对两宗土地以2011年4月(水厂取得置出土地的登记时间)为基准日按原规划条件进行评估,衡阳白鹭湖置业有限公司应当补缴差价为173.6万元;白鹭湖公司在取得土地后,再依规申报新规划条件下不同容积率、不同用途须补缴的土地价款。置入土地比置出土地多出的0.11亩土地按市场评估价缴纳价款。
九、公示:市政府批准此方案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公示。
十、意见反馈方式: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地块出让置换情况有异议的,由衡阳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公示期满后,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我局则按相关规定与白鹭湖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联系人:廖华英 15074742696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