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1)土地灭失的;(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1)不动产灭失的;(2)权利人放弃权利的;(3)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