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法定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扫描原件存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5.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6.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7.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8.实地查看笔录;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中心要求提交的资料 1.询问笔录。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法定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扫描原件存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登记申请提交材料(原件):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实地查看笔录(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中心要求提交的资料 1.询问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