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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不动产登记办事须知

发布时间: 2016-06-23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1.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未成年人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7.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二、委托、公证和认证
  1.受托人代为申请:代理人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香港、澳门、台湾及外国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其中,香港、澳门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或者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当提交经省公证协会证明副本与正本内容一致的材料;外国出具的公证文书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应当经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2. 监护人代为申请:
  未成年人的不动产,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时,应当提交本人和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因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监护人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父母之外的其他人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应提供享有监护权的公证证明,但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除外。
  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3.除委托、声明、遗嘱等单方法律行为外,其他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由衡阳市公证机构出具。
 
  三、其他要求
  1.申请材料注明提交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材料未注明提交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复印件,并提供申请材料原件供登记部门核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出具该原件的机关或者法定存档机构加盖公章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2.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应当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摁手印。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并加摁手印。
  3.申请登记材料应当使用汉字文本,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填写申请材料应当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内容清晰工整,不得使用修正液等进行修改。确需修改的,申请人应当在修改处签字确认并加摁手印。
  4.申请人应当就有关事项接受登记部门询问并如实回答,在确认询问结果后,在询问笔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代理人代为接受询问的,代理人应当明确代某个申请人接受询问。
  5.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人应当书面约定共有方式;按份共有的,还应当明确共有人各自占有的份额。夫妻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婚姻关系证明应当为《结婚证》。无法提供《结婚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婚姻登记部门申请补领。无法补领的,可提供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或者经公证(或者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6.以下材料可作为监护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生效判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文件;证明监护关系的公证书;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文件。
  7.用于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境外司法文书应当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定予以认可和执行。
  8.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一并申请:①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②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房屋所有权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登记;③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建筑物抵押权登记;④不动产变更登记导致抵押权变更的,不动产变更登记与抵押权变更登记;⑤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致使地役权变更、转移的,不动产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与地役权变更、转移登记;⑥不动产坐落位置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与前述情形发生后申请办理的登记一并办理;⑦《操作规范》规定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可以合并办理的其他情形。
  9.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为业主共有,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中,不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如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新建房屋首次登记时需提供物业用房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