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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援企纾困”促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 2022-04-29    来源: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衡阳市“援企纾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全力做好自然资源和规划保障工作,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我市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保障

(一)统筹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打破行政区域束缚,在市域范围内布局产业发展。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前,原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有效。继续执行过渡期划修改一揽子政策,对各级“十四五”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支持打捆申报、批次修改规划。

(二)利用“多规合一”成果,统筹各类空间需求,为重大项目可研论证、规划选址、落图落地提供全方位服务。我市所辖县市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不足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县市区之间可以借支或者协议转让补充耕地指标。

(三)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合理确定各工业园区到2035年的建设用地规模,确保各工业园区用地规模不少于所在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的20%-25%,为工业园区发展提供用地保障。弹性发展区优先考虑园区发展的需要,对不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进行空间留白。支持松木经开区调区扩区,白沙绿岛项目落地,高新开

发区做大做强。

二、全力支持产业项目用地

(四)保障产业项目用地指标。编制产业项目用地报批计划时,预判年度产业项目用地需求。提前做好产业项目规划选址、用地报批,并充分利用周转用地政策,实现“项目等地”到“地等项目”。

(五)加大存量土地盘活力度,严控新增建设用地。利用存量土地资源、房产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5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涉及转让需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

(六)对未完成约定开发投资总额25%的工业用地,涉及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依法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预告登记权利人可凭预告登记证明及其它相关必要材料申请项目报建手续。

(七)新入园企业可以与原土地使用权企业合作,允许对具备土地独立分宗条件的工业物业产权进行分割,用以引进优质项目

三、加快推进土地供应

(八)交地即开工。确保符合入市的土地征拆到位、基础设施配套到位,净地供应,企业拿地即开工。

(九)支持差别化供地,保障各种类型企业用地。支持园区企业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差别化供应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十)实行工业用地弹性供地。根据项目生产周期和企业发展状况等,工业用地出让年期设置为10-50年。工业厂房可分层分栋办理不动产权证。对能确保绩效及完成约束性指标的工业项目,实行承诺加协议制,可边建边报批。

(十一)集约节约土地。引导企业“原地倍增”,在原有土地上改建扩建。引导工业用地向空中发展,鼓励企业建设四层及以上配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不再补缴土地价款。鼓励低效用地企业对未开发或低效开发的土地,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分割并依法进行转让,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登记。

四、优化提升服务效能

(十二)全面下放园区工业产业项目的审批权限,园区产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条件通知书、用地许可、规划方案评审、工程许可、验线验槽、规划核实、项目竣工验收均由各园区分局办理,实现“园区事园区办”。

(十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当园区企业采取长期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租金缴纳由各园区自行制定政策,但首次租金不低于法定最高年期出让地价的10%,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入园企业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出让价款50%的前提下,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在一年内缴清。

(十四)支持政府平台公司转型。利用现有存量土地进行标准化厂房建设用于租赁使用,参与砂石矿产等特许经营。

(十五)严格实施“多测合一”。对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同一个测绘事项由一家测绘单位承担,同一测绘成果只提交一次

(十六)项目主体竣工后,可申请规划国土核实验收,对规划分期开发的土地,可分期验收,分割办证。

(十七)全面推进“交房即交证”改革。市本级从7月1日起,城镇规划范围内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必须实施“交房即交证”。

 

 

 

 

     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