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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不动产办证遗留问题 处理实行“两分离、三集中”实施细则》 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6-24    来源: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城区不动产办证遗留问题处理实行“两分离、三集 中”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4日

 

 

 

 

 

 

 

衡阳市城区不动产办证遗留问题处理 “两分离、三集中”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解决衡阳市城区国有土地上不动产办证遗留问题,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合法权益,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基本原则

一)两分离原则。

1. 购房人办证权益与开发商履行义务相分离。即购房人办证 权益不因开发商完善开发手续、纳税、接受处罚等义务未履行而受影响。

2. 购房人办证权益与职能部门履职相分离。即购房人办证权 益不因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许可、监管处罚等职能未履行而受 影响。

二)三集中原则。 '

市集中化解房地产办证遗留问题工作组临时党支部根据摸 排呈报情况,实行“三集中”(集中交办、集中处理、集中办结)。 “集中交办”即临时党支部负责人召开集中交办会;“集中处理”即 有关责任单位根据交办意见集中处理;“集中办结,,即有关责任单 位按集中交办精神在规定期限内集中办结。

(三)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充分考虑问题产生的历史条件,结合实际情况,维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问题处理所适用的政策法规、税费标准等,参照当 年建筑物建成或转让时施行的政策标准执行。

四)鼓励担当,容缺免责。

对不为私利,勇于担当的单位和个人在处理遗留问题时存在 工作瑕疵,要充分考虑遗留问题的特殊性,尊重处理结果,为担 当者担当。

组织领导

市集中化解房地产办证遗留问题工作组临时党支部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集中化解办”)要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动办理; 要破解难点、打通堵点,排除阻力和障碍;要加强督促检查,协 调各职能部门履职,既要在今年内全面完成“历史遗留问题”处 ‘ 理,又要坚决遏制新增“遗留问题”,防止恶性循环。

各成员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既要敢于对历史担当,大胆处 理,消化历史存量,又要对未来负责,坚决履职,防止遗留问题 增量;要制定“处遗”实施细则,为负责处遗工作的人员提供切实 可操作的处理方案;要组织专班人员,提供足够的保障,集中攻 坚克难。

各城区人民政府要担负起属地责任,在保障上对工作经费、 “无主”项目应尽的测绘、整改等义务实行兜底,在项目审核上严格把关。

受理范围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房、房改房、单位集资房、 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单位自建房、公租房以及经市集中化

解房地产办证遗留问题工作组临时党支部审批准予纳入处理范 围的其他类房屋,可申请纳入遗留问题处理范围:

1.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 并实际入住;

2.无权属争议;

3.不属于拆除对象;'

4.质量、消防符合基本要求;

5.未被纳入征收范围。

(二)报建手续齐全,建设单位和购房人法律关系清楚的项 目按正常程序办理权属登记不纳入遗留问题范围。购房户个人义 务(房款、契税、房屋维修基金等)未履行完毕的不纳入处理范 围。

、办理程序

一)项目申报。各城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 区遗留问题摸底调查,收集基本资料和图纸,协调开发建设单位 完成相关测绘,连同《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呈报表》(附件1 ) 一式三份向市集中化解办呈报。年代久远无法找到建设单位的, 由城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指导和组织业主委托测绘。

   二)集中交办。市集中化解办将城区的申请项目分别交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土地权属认定和规划拆除认定;交市住房 城乡建设局进行建筑和消防安全基本合格认定;交城区人民政府

(园区管委会)协调处理纠纷和矛盾,核定征收范围,查明项目 业主入住情况;交市税务局核实开发商和购房户的税务缴纳情


况;交财政局核实相关费用缴纳情况。各单位将核实情况限时反 馈至市集中化解办。

市集中化解办将各部门认定意见汇交至相关城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由城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对项目是 否符合遗留问题受理范围和条件进一步调查和核实,可以邀请第 三方机构进行调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信访机构、职能 部门参与核实。城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核实完成后出具《遗 留问题核实意见书》(附件2)上报市集中化解办。

三)集中处理。市集中化解房地产遗留问题工作组临时党 支部将遗留问题交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集中办证处理。

四)集中办结。市集中化解房地产遗留问题工作组临时党 支部将遗留问题交相关职能部门完成处罚、整改、税费追缴、行 政确认等后续工作,实现办结。

五、其他事宜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细则为衡政发 〔2018〕15号文的补充,此细则与15号文相悖的,以此文为准。

附件:1.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呈报表

2.遗留问题核实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