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业务工作 /  不动产登记 /  优化营商环境-登记财产 /  登记财产成本 / 

个人转让非住宅类二手房税收政策一览表

发布时间: 2023-06-15    来源: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个人转让非住宅类二手房税收政策一览表
税种转让方(个人)政策依据受让方(个人)政策依据
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差额5.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财税[2022]10号  
印 花 税0《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财税[2019]13号0《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财税[2019]13号
土地增值税以评估价格作为扣除项目,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记载金额加计扣除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发票的,按6%核定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20%核定征收1%     (拍卖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发(2016)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契      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以上内容均来源于衡阳市税务局窗口公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