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清单 | ||||||
序号 | 事项 | 咨询人(申请人) | 处理结果 | 办结时间 | 办结单位 | 备注 |
1 | 撤销衡市所字第036290号房屋所有权证及注销泉溪村70-1号土地使用证的申请 | 衡阳市顺达房地产开发公司 | 经调查,衡阳市顺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顺达公司)所述吴庆生的房屋已于1995年与顺达公司签订拆迁合同并拆除完毕,同年顺达公司取得含吴庆生房屋所占地在内的1514.8平方米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衡国用(预登)字第95007号,且原址经批准已由顺达公司开发建成天盛大厦并进行了分户登记发证。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吴庆生所持衡市所字第036290号房屋所有权证及泉溪村70-1号B102456号土地使用证自其原有房屋被拆除之日起已经丧失物权效力,原登记发证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因此,顺达公司关于注销、撤销吴庆生所持上述不动产权利证书的申请,我局不予受理。顺达公司不服我局《关于对〈撤销衡市所字第036290号房屋所有权证及注销泉溪村70-1号土地使用证的申请〉的回复》,并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8月5日,衡阳市人民政府复议机关驳回顺达公司的复议请求。 | 2022年8月30日 | 衡阳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确权登记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