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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改变国有土地用途案

发布时间: 2015-06-12    来源:衡阳市人民政府网


 
 被处罚人:市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符方圆
案由:改变国有土地用途
经查实:衡阳市欣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2 年以转让方式取得市高新区25 街01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住宅,宗地面积为3388 . 2㎡ , 2004 年12月1日领取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 。于2002 年动工建设,现已建成一幢12 层的商住楼,其中一、二层为商业门面,依据所提供资料和实地勘查,商业门面分摊土地面积为321 . 82m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12条和第56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3 条之规定,该单位已构成擅自改变国有土地用途的违法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80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 条的规定,拟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 、对已改变用途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 元的罚款,合计9654.6元
2、责令依法依规定补办用地手续,补交有关规费。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60 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