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勘察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法实施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
1.盗窃、抢夺勘查单位财物,破坏勘查设施,扰乱勘查作业区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
2.擅自印制、伪造或者冒用勘查许可证的,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埠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3.擅自印制、伪造或者冒用采矿许可证的,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4.无证采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5.越界采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6.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矿产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
7.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执行。
8.利用职权违法批准和颁发勘查许可证、矿许可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
9.阻碍地矿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执行。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处罚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下达相关的法律文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4、调查报告
5、下达处罚告知书、处罚听证告知书(如被处罚对象要求听证,则安排听证)
6、支队会审
7、局务会审
8、下达行政处罚绝对书
9、执行情况: (1).执行到位,结案;
(2).被处罚对象不能及时交纳罚款,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按法院裁定或受理书结案。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处罚时限
1、一般案件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重大违法案件在60日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日。
2、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将《行政处分建议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