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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园经贸公司非法占地处罚

发布时间: 2015-06-12    来源:

 

经查实:20063月南园经贸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雁峰区湘江乡大塘村地段占用国有农用地4431.3m2建住宅楼,经实地丈量,目前已动工填土面积为1270.8m2,在建房屋一栋(已下基脚)占地面积为837.8m2,合计2107.8m2。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4条之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非法占地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将已填土平整的1270.8m2土地恢复原貌。

2、对已动工建设的831.8m2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8378元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诉讼,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