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建设工程的批后监管工作,确保自然资源部门行政审批的内容能依法实施,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设项目监管范围,指在市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依法建设的监管。
第二条 建设项目监管的目的。
监督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防止不按规划许可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监管主体及责任。项目监管主体为城(园)区分局,各分局给每一个项目指定2名执法人员为项目监管直接责任人,具体实施项目监管工作。分局局长为监管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监管工作,分管副职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 建设项目监管依据。以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批单、经审定的总平面图、工程红线图等合法资料为依据。
第五条 建设项目监管时限。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始。项目审批发证后,由审批发证科室即时将审批资料移交给相应的分局,分局按审批内容对该块土地上的所有建设行为进行监管,直至综合验收合格止。
第六条 建设项目监管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放线验线、正负零验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要按许可内容进行工程放线验线。建设工程基础、管线和隐蔽工程建设到正负零状态,建设方应向监管部门申报规划正负零验槽。验线责任人应当组织现场验线或监督建设方提交实测报告。
未经放线验线、规划正负零验槽或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监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停止建设并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二)日常巡查监管。监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定期进行日常巡查,基础、地下室、正负零、地面各层、封顶、总平面图确定的配套设施建设等关键环节必须巡查并仔细核对,一般项目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存在违规行为的建设项目每周巡查不少于2次。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监管制度要求或批准的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应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下达相关法律文书或立案查处。
(三)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的建设项目,执法责任人要积极督促建设方抓好整改,待整改到位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七条 建设项目监管的方法。
监管以执法人员日常巡查、重点询问、工程图纸核对、现场核实等形式进行监管。项目监管时必须2名以上执法人员组织实施,监管过程要以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进行记载。
监管信息要实时记载并上传到信息平台。监管信息包括巡查人员、巡查时间、项目建设情况、违法违规建设情况、采取措施、法律文书、整改情况、现场图片等内容。
第八条 建设项目监管实施过程中,监管责任人一经发现未按许可内容实施的,按以下程序采取措施:
(一)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监管责任人应查明违法事实,及时下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并责令建设方按审批进行整改,监管责任人要督促建设方整改到位。
(二)对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改正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立案查处。
(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未整改到位前,建设方必须停止下一工序施工,执法人员要抓好监督。
(四)监管责任人每月对项目监管内容形成报表向执法监察科和局领导报告,发现的违法建设要及时向分局领导和执法监察科、市局领导报告。
第九条 项目监管的监察。每月执法监察科要以"双随机"的形式对分局监管内容进行抽查,抽查内容作为对执法人员和分局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监管责任人的责任:
(一)各阶段未按规定进行查验,或发现严重违法建设情况不及时报告和制止、隐瞒违法建设事实、查处不力的;
(二)有超越红线建设、超层建设行为,监管责任人没有及时下达法律文书、没有督促整改、没有向上级汇报的;
(三)超越、滥用职权或其他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种类。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对项目监管的奖励。对在项目监管过程中,工作开展扎实有效,且监管对象无违规违纪,或在制止违法建设过程中措施得力有效的,根据相关制度对监管责任人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