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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行政应诉台账

发布时间: 2024-11-12    来源: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行政诉讼案件工作台账(2024年) 









序号原 告受理法院受理时间开庭时间案  由诉  请判决结果 
1邹腾铁路法院(2024)湘8602行初2号13一审,房屋所有权登记1.撤销被告给原告颁发的湘(2023)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21409号不动产权证中关于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仓储”的登记内容 2.判决被告在本案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对该证中的用途内容进行重新登记(金碧华府项目地下层)《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邹腾铁路法院(2024)湘8602行初209号710一审,房屋所有权登记1.撤销被告在办理涉案房产初始登记时将该房屋规划用途登记为工交仓储的内容,并同时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涉案房产的规划用途重新进行登记。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行政裁定书》,驳回原告邹腾的起诉。 
3李兰英中院(2024)湘04行终18号12二审,房屋所有权登记不服铁路运输法院(2023)湘8602行初209号行政裁定,提起上诉《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4李兰英(原审第三人)、衡阳方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审被告)中院(2024)湘04行终10号12二审,房屋所有权登记不服铁路运输法院(2023)湘8602行初117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李兰英省高院(2024)湘行申377号9未开庭再审,房屋所有权登记1.撤销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湘04行终10号行政裁判决《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李兰英再审申请 
6陈艳冬市中院(2024)湘04行初12号13一审,撤销行政复议决定1.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衡府复决字[2023]1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判令其依法受理陈艳冬复议申请,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判令市政府撤销市自规局对陈艳冬的投诉事项作出的告知行为,确认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不作为,属于违法行为; 3.判令市政府责令自规局依法受理该案件,依法注销被举报人不合法的吉祥花苑4栋地下负一层-101、-102、-103、-104室房权证;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行政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起诉 
7省高院(2024)湘行终448号57二审,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1.撤销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湘04行初12号行政裁定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2024)湘行终44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8陈建强中院(2024)湘04行终17号12二审,房屋所有权登记1.撤销衡阳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3)湘8602行初329号裁定书,发回重审; 2.诉讼费有被上诉人承担。(2024)湘04行终1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9省高院(2024)湘行申631号 未开庭再审1.撤销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4行终174号行政裁定《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陈建强再审申请 
10王颖婷中院(2024)湘04行终64号32二审,不动产抵押登记请问撤销铁路法院作出的(2023)湘8602行初313号裁定书,并指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11衡阳市世纪文化娱乐中心铁路法院(2024)湘8602行初44号26一审,行政登记1.请求确认被告为第三人陈磊颁发的不动产登记证的行政登记行为违法; 2.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陈磊颁发的湘(2022)衡阳市不动产权证第0053481号《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24)湘8602行初4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12中院(2024)湘04行终137号78二审,行政登记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2024)湘04行终13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13陈风书等六人中院(2024)湘04行终42号35二审,行政处理1.撤销衡阳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3)湘8602行初268号行政判决; 2.判决被上诉人依据其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关于<请求确认东洲旅游实业公司陈风书、魏启生、陈惠国、李开菊、魏杰、陈杰在原市郊区政府批准征用土地(30.4279亩)予以确认的请示报告>的复函》,为上诉人颁发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2024)湘04行终42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4何孝国铁路法院(2024)湘8602行初392号3未开庭一审,房屋所有权登记1.判令被告违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2条,伪造中山北路53号《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核表》行政侵权行为,房产登记机关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判定第三人湖南衡房房地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向房产登记机构提供虚假房屋登记材料,依照《承诺书》承担该房屋重复登记造假行为的法律责任,退还房屋产权归还给原告。 3.判定第三人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因向被告作出《何孝国请求向责衡阳市房产局纠纷一事法律意见书》的枉法行为,向原告登报道歉。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23)湘8602行初39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
15中院(2024)湘04行终88号5未开庭二审,房屋所有权登记1.请求撤销原一审裁定,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24)湘04行终8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16省高院(2024)湘行申665号9未开庭再审,房屋所有权登记再审申请人不服市中院(2024)湘04行终88号行政裁定,向省高院申请再审。(2024)湘行申66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何孝国的再审申请。
17周玉保铁路法院(2024)湘8602行初134号57.1一审,不履行法定职责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为原告换发不动产权证(2024)湘8602行初13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18中院(2024)湘04行终145号9未开庭二审,不履行法定职责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19周君容中院(2024)湘04行初27号3.24.17一审,撤销行政复议决定1.撤销被告市政府作出的衡府复决字[2023]131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2.确认第三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行为违法; 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8.5收件 (2024)湘04行初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湖南中也石化有限公司中院(2024)湘04行初37号45一审,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1.撤销(2021)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23931号《不动产权证书》上“土地用途”一栏中“工业用地”的记载,并将该用途变更为商服、住宅;将“土地面积”一栏6116.17㎡变更为6697.9㎡; 2.撤销被告二于2023年8月8日作出的《关于对红湘北路8号地块不动产登记面积的情况说明》中关于“该地块6116.17㎡住宅、工业、商服用地应包含住宅用地面积427.67㎡,工业用地面积5118㎡,商服用地面积570.5㎡”的相关情况说明; 3.请求将2021)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23931号《不动产权证书》上“土地使用年限”的起始年限从“2002年8月30日起”变更为自拆迁完成之日起开始计算,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4.请求被告二尽快就“天源加油站按历史遗留问题办理相关报批报建手续”提出意见,再及时向衡阳市政府报批,并承担蒸湘区红湘北路8号地段国有土地上居民住宅拆迁安置补偿责任; 5.请求被告就修建红湘路时拆迁改制企业厂房面积4873.755㎡,、永久性围墙210米,以及占用土地1562.09㎡等征地向原告公司作出补偿。 
21湖南中也石化有限公司铁路法院(2024)湘8602行初200号710一审,不履行不动产登记更正登记职责 (2024)湘8602行初200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起诉。
22曹志刚铁路法院(2024)湘8602行初155号6未开庭一审,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1.依法撤销第三人持有的NO43005222501号纯土地使用证并依法更正登记权利人系曹志刚陶瓷批发商行所有。 2.依法判令二被告因登记错误、造成原告房屋发生暴力强拆,强卖,打,砸,抢行为的经济损失合计10997049万元予以赔偿。返还原告现有的厂房和住房。恢复原告经营自主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24)湘8602行初15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23中院(2024)湘04行终148号8 二审,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请求依法撤销衡阳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4)湘8602行初155号《行政裁定书》 
24谢小东铁路法院(2024)湘8602行初183号88.28一审,房屋所有权登记1.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将原告房屋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重新作出不动产登记,将涉案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行政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起诉
25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铁路法院(2024)湘8602行初181号89.6一审,行政登记1.请求贵院确认被告在明知原告享有抵押权情况下,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为第三人衡阳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由原告享有抵押权的28户雁府铭座商品房购房人办理过户登记并注销抵押登记的行为均系违法行政行为; 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因其违法办理过户登记的28户房屋导致相对应价值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4,554,789.44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部本案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  
26余革生铁路法院(2024)湘8602行初201号7未开庭一审,房屋所有权登记1.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湘(2021)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81654号不动产权证书;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4)湘8602行初20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27萧雅姿中院(2024)湘04行初78号9 一审,撤销不动产权证1.判令撤销被告颁发给第三人的湘(2020)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77492号不动产权证; 2.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位于蒸水花苑25-2栋三单元505房屋不动产权证;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8邹翔、谢易希中院(2024)湘04行初98号910一审,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1.请求撤销被告衡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衡府复决字[2024]156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请求责令被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即纠正对衡阳市石鼓区草后街54号房产进行重复登记的违法行为;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