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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核规范表

发布时间: 2017-11-06    来源:

归属大项

权限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查

 

办理对象

申请用地的单位和个人

 

事项类别

其他职权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11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实施范围

市本级

 

办理条件

申请用地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

 

申请材料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批次建设用地申请的:
1)县(市)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单;
2)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呈报)意见;
3)用地论证报告;
4)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5)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未颁发土地权证的,加附土地权属证明),建设用地情况说明;
6)征地告知、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听证资料;
7)按权限划分的省或市、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指标备案确认书;
8)规划部门的小区详细规划批复或小区控制性规划的批复或规划许可证等意见或手续;
9)税务、林业、等有关部门意见或手续(选备件)。财政部门意见是指耕地占用税的征免呈报意见;林业部门手续是指占用林地许可证;
10)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11)拟占用土地的11万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拟占用地块位置和范围,加盖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土地权属认定专用章);
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附相关部位复印件,加盖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规划审核章);
13)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和补充耕地竣工验收图(采用12000实测图)。耕地补充边补边占的,附补充耕地位置图和补充耕地协议。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单个建设项目申请用地的:
1)县(市)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单;
2)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呈报)意见;
3)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4)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未颁发土地权证的,加附土地权属证明),建设用地情况说明;
5)征地告知、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听证资料;
6)按权限划分的省或市、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指标备案确认书;
7)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
8)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
9)规划部门的小区详细规划批复或小区控制性规划的批复或规划许可证等意见或手续;
10)地税、环保、林业、教育等有关部门意见或手续(选备件)。税务部门意见是指耕地占用税的征免呈报意见;环保部门的意见是指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的批复;林业部门手续是指占用林地许可证;教育部门意见是指涉及学校教育用地的需提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办学规模的批复;
1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12)拟占用土地的11万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拟占用地块位置和范围,加盖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土地权属认定专用章);
1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附相关部位复印件,加盖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规划审核章);
14)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15)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和补充耕地竣工验收图(采用12000实测图)。耕地补充边补边占的,附补充耕地位置图和补充耕地协议;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加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报告、说明和方案;
16)原属违法用地的,需提交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出具的违法用地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通知单。
(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申请用地的:
1)县(市)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单;
2)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呈报)意见;
3)建设用地申请表;
4)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5)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
6)项目核准、批准或备案文件;
7)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
8)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建设用地情况说明;
9)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说明;
 
10)征地告知、征地调查结果确认材料、听证材料;
11)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12)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3) 市、县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和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
14) 属国家宏观调控限制建设项目的用地准入材料;
15) 地税、规划、林业、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税务部门意见是指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财政部门出具的耕地占用税审批表;林业部门意见是指涉及占用林地的,由林业部门出具的占用林地许可证;环保部门的意见是指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的批复;
16)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17)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拟占用地块位置和范围,加盖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土地权属认定专用章)
1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附相关位置复印件,加盖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规划审批章);
19)补充耕地位置图;
20)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21)已完成补充耕地的,附补充耕地验收文件,指标确认书;
22)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报告、说明等;
23)占用基本农田的,附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
24)原属违法用地的,需提交结案报告及省国土资源执法总队出具的《违法用地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通知单》。

 
 
 
 

受理方式

网上受理

窗口受理

×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呈报批准-送达

 

特别程序

数量限制

省政府批准70公顷以下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耕地占用税、水利建设基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4958)、《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27)、衡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衡政办发〔2014〕第43号)。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56/平方米;水利建设基金:5.6/平方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607080/平方米

 

办理机关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

 

办理地址

建设用地科

 

联系方式

0734-8524172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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