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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许可证核发审查(变更)初审转报规范表

发布时间: 2017-11-01    来源:

归属大项

采矿权许可证核发审查(变更)

办理对象

提出申请的企业法人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四)《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实施范围

市级

办理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

2、具备国务院第152号令和第241号令规定的相关条件。

3、《湖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规定》(省政府257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

申请材料

1、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3、环境保护部门意见(需明确采矿权范围是否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相冲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审批意见;4、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如授权还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明)等资质证明材料;5、变更企业名称的,需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变更注册登记证明;6、转让变更采矿权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和采矿权转让批准文件(或转让所需资料);7、变更矿区范围、主采矿种、生产方式、生产规模的,需提供经批准的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变更矿区范围),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备案证明、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矿权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含专家签名表);8、缩小矿区范围的,需提供退出部分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及验收报告等资料;9、最新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10、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除参照市局相关会审科室的审查内容出具审查意见外,另需明确采矿权是否受县级矿规和生态红线禁止、县本级矿产资源规费是否按规定的标准收缴到位、是否有违法开采行为以及是否处罚到位);11、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理方式

网上受理

 

窗口受理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报省)—告知与公示

特别程序

数量限制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依据: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收费标准:采矿权使用费(1000//k㎡)和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

办理机关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

办理地址

衡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国土资源局窗口(西二环100号)

联系方式

0734-8969078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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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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