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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衡阳市国土资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0-30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衡国土资办发〔201788

 

 

关于印发《衡阳市国土资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局各单位(部门):

现将《衡阳市国土资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791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衡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机关或呈报上级机关批准后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机关(包括呈报上级批准)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以下行政处罚事项应当纳入法制审核范围:

(一)拟作出给予吊销许可证、对公民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30万元以上罚款、对公民处以没收违法所得金额或者违法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没收违法所得金额或者违法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或者拆除建(构)筑物的决定;

(二)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

(三)涉嫌犯罪需要移送的;

(四)依法应当给予处分需要将案件材料移送的;

(五)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  以下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应当纳入法制审核范围:

(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拟作出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  以下行政强制事项应当纳入法制审核范围:

(一)拟作出滞纳金达到本金数额50%的;

(二)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三)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行政强制。

第七条  以下行政征收事项应当纳入法制审核范围:

(一)相对人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等提出异议的;

(二)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行政征收。

第八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由执法承办机构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在执法期限届满10日前报送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政策法规科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执法承办机构送报材料不齐备的,政策法规科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交。补充材料后仍不齐备的,政策法规科不予受理。

第九条  政策法规科接到执法承办机构的审核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审核工作,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进行审核。

第十条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四)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政策法规科应当在提出的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法制审核意见一式两份,执法承办机构与政策法规科各持一份。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执法承办机构。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执法承办机构对政策法规科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政策法规科复审。政策法规科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执法承办机构。执法承办机构对政策法规科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科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交由执法承办机构入卷归档。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