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国土资办发〔2017〕94号
关于印发《衡阳市国土资源局执法音像
设备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局各单位(部门):
现将《衡阳市国土资源局执法音像设备配备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9月20日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
执法音像设备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音像设备的配备、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音像设备,是指具备录音、录像、照相、储存等功能,用于国土资源执法过程的便携式或固定式设备。
第二条 音像设备配备的主要原则
(一)满足基本执法需要。结合工作实际,配备日常及应急使用需要的设备数量和种类。
(二)突出共享使用。日常执法能够共享的设备不指定使用部门(单位),提高设备使用效率。没有单独配置的,统一与政策法规科共享使用。
第三条 音像设备配备比例和标准
(一)执法记录仪等配备比例: 行政处罚机构按科室、大队、中队每个单位配备1台记录仪、1台摄像机、1支录音笔、1个移动硬盘、1台电脑(高配置、大容量、刻录功能);政策法规科按处罚机构配备设备每样配置2部,与其它执法部门实行设备共享。
(二)配备标准:配备记录仪26台,摄像机26台,录音笔26支,移动硬盘26台,电脑26台。
(三)固定音像设备配置:一办公楼听证室(408号)、局务会会议室、二办公楼六楼会议室、信访室四个场所共配备四套全程录音录像记录设备。
第四条 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需使用音像设备客观、真实的记录情况。
第五条 音像设备使用人员应当定期做好音像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音像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的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音像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七条 各执法单位负责本单位执法记录设备的影像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日常存储、保管。
第八条 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案卷每年底都交由政策法规科统一考评、保存。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构不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影像资料进行抽检,对发现的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建立台账,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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