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容管理科 发布时间:2026-05-15 15:37
衡阳市建筑垃圾违规违法处置典型案例
一、盛某辉违规运输建筑垃圾遗撒污染道路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8月28日,盛某辉驾驶小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行驶至县城富园路地段,因未对车辆采取密闭覆盖措施,造成建筑垃圾遗撒污染城市道路约50米。经查,行为人盛某辉违反了《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运输煤炭、土方、砂石、水泥、垃圾、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不得遗撒物料"规定。
(二)处理结果
根据《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运输车辆遗撒物料的,责令当事人立即清除,当事人不能履行或者拒绝履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代为清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衡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对涉案行为人盛某辉处以3000元行政处罚决定。
二、衡阳市翔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意倾倒泥浆案
(一)基本案情
2025 年 9 月 8 日,珠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渣土中队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发现衡阳市翔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属号牌为湘 DZ0776 的车辆,在珠晖区茶山坳镇新城路非机动车道内随意倾倒泥浆。经现场核查,污染路面区域长 2 米、宽 2 米,污染面积约 4 平方米,路面遗留泥浆造成通行湿滑安全隐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二)处理结果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00 元以下罚款。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 7 日内清理现场遗留泥浆,冲洗受污染路面,恢复道路原状;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三、阳某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5月12日,阳某某驾驶一台装有1.3吨装修垃圾的小金刚(车牌号为湘D70830),在北二环路段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被常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过程中查获,该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倾倒面积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约8平方米。
(二)处理结果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的规定,常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该违法当事人阳某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按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要求其将倾倒的建筑垃圾立即清除,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限期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四、常宁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污染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7月8日上午,常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渣土事务中心执法人员巡查至西二环邦特家园时发现路面有水泥浆污染路面的情况,随即前往市交警大队调取该路段视频监控,经调查发现系常宁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一台重型专项作业车(豫G26651)。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污染面积约48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运输煤炭、土方、砂石、水泥、垃圾、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不得遗撒物料。"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依据《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运输车辆遗撒物料的,责令当事人立即清除,当事人不能履行或者拒绝履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代为清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衡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六节,常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该违法公司遗撒流体物料的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要求其公司立即清洗污染路面,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限期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五、尹某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5月8日,尹某某驾驶一台装有约0.3吨装修垃圾的三轮车,在万象城沿河风光带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被常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过程中查获,该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倾倒面积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约3平方米。
(二)处理结果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的规定,常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该违法当事人尹某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按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要求其将倾倒的建筑垃圾立即清除,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限期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六、尹某某违规运输工程废弃水泥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10日上午9时10分,常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尹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D2Z588的小型自卸货车,在宜水新城一期管网改造项目运输工程废弃水泥块。经查,该车辆未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且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路面污染,污染路面长50米、宽3米,共计150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依据该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规定:"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相应罚款。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的规定,经核查,当事人尹某某此前已有2次同类违法行为记录,属于较重违法情形。常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罚款,案件已办结。
七、衡阳市弘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带泥上路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7月14日,雁峰区城管局执法大队渣土中队日常巡查衡阳市弘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衡阳市南二环辅道施工车辆(运输车辆)带泥上路,违反《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根据《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衡阳市弘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被依法查处。
(二)处理结果
根据《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雁峰区城管执法大队渣土中队对该违法当事人施工车辆(运输车辆)带泥上路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八、衡阳市弘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物料遗撒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9月17日,雁峰区城管局执法大队渣土中队日常巡查衡阳市弘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衡阳市蒸湘南路中心医院旁物料遗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根据《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衡阳市弘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被依法查处。
(二)处理结果
根据《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雁峰区城管执法大队渣土中队对该违法当事人物料遗撒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九、左某山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6月25日,雁峰区城管局执法大队渣土中队日常巡查发现左齐山在衡阳市南湖公园跃林路旁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左某山被依法查处。
(二)处理结果
依据《衡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四节第一点,雁峰区城管执法大队渣土中队对该违法当事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作出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十、衡阳市辉煌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物料遗撒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8月28日南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在万福路巡查时,发现万福路至禹王路十字路口大约30米路面被渣土污染,经现场调查,为衡阳市辉煌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渣土运输车导致,车牌号为湘DC7093,来自万福路老年大学改造工程工地。其行为涉嫌违反了《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衡阳市辉煌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被依法查处。
(二)处理结果
根据《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南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大队渣土中队对该违法当事人渣土遗撒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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