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本级部门,包括市级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使用当年公共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财政经费拨款和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2017年度“三公”经费决算为5052.88万元,同口径比上年决算减少1403.43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75.59万元,比上年增加20.83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我市2017年为开展对外经济文化交流,赴外交流学习合作的工作增加,相应增加出国经费开支,但控制在年度预算之内。
公务接待费1548.6万元,比上年减少581.19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我市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八项”规定要求,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数量、规模、接待标准等。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428.6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148.0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280.64万元)。比上年减少843.07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公务用车数量减少,运行维护费支出大幅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