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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衡阳市水利局信用承诺制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25来源:

关于印发《衡阳市水利局信用承诺制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县市区水利局,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

现将《衡阳市水利局实施信用承诺制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市水利局

2022年3月10日


衡阳市水利局实施信用承诺制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推进衡阳市水利领域实施信用承诺制工作,根据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衡发改财信﹝2022﹞1号)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全面建立信用承诺机制,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在申请市场准入时的手续,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依托信息公示,提升市场准入的风险防控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为我市水利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是指在本市区域内向本行政机关提出行政事项申请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需要信用承诺的对象。

第五条信用承诺制度的类型

(一)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在办理风险可控的或只需进行形式审查、以事中事后监管替代部分或全部事前审查的行政审批事项时,经服务对象申请并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市水利局视同其具备受理条件,进行形式审查,作出办理决定。

(二)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引导信用主体主动作出综合信用承诺或服务质量、招投标、业绩公示等专项承诺,承诺提供给行政机关的材料、信息合法、真实,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指导参与水利建设各行业组织根据行业特点,建立统一的行业自律承诺规范,引导会员加强行业自律,组织会员向社会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信用中国(湖南衡阳)”网站及其他相关平台上公示。

(四)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向市水利局信用修复,提交信用承诺书和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

承诺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制和证明事项告知型信用承诺制。

第六条承诺内容

(一)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给登记注册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及行业组织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行政机关、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承诺本单位(个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不制假售假、不商标侵权、不虚假宣传、不违约毁约、不恶意逃债、不偷税漏税、不价格欺诈、不垄断和不扰乱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承诺本单位(个人)在信用中国(湖南衡阳)网站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七)失信主体承诺本单位(个人)依法依规接受处罚、主动积极整改、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今后全面做到履约守信等。

(八)承诺本单位(个人)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信用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注册部门相应的惩戒,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根据部门、行业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第三章信用承诺的实施程序

第七条信用承诺对象应知晓行政许可批准后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在信用建设方面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向社会做出信用承诺,市水利局负责归集企业、从业人员信用承诺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一)告知。市水利局编制《信用承诺书》,告知、指导承诺对象按规范格式承诺。

(二)公示。市水利局在信用承诺书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承诺书以图片形式上传到 本单位门户网站、统计信用门户网站或“信用中国(湖南衡阳)”网站进行公示。已公示的信用承诺书如存在变更或者失效情形的,市水利局应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并重新公示。

第四章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第八条市水利局作出政务服务事项准予办理决定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的履诺情况进行监管。行政机关经核查或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承诺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承诺或违背承诺内容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承诺人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行政审批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相关决定。承诺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承诺或违背承诺的,行政机关应将该信息作为失信信息记入承诺人的信用档案,并推送至同级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该失信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该承诺人不再适用信用承诺制。行业商协会要加强对本单位会员履诺情况监督,对发现违反信用承诺的,严格按照本行业组织的相关规定,督促其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可在本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五章 承诺应用

第九条 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市水利局在办理行政事项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其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第十条 分类监管。市水利局应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项目申报、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水利业领域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其他应用。市水利局根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的其他应用。

第六章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市水利局相关科室要高度重视,加强实施信用承诺制的组织协调,树立“一盘棋”思想,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优化实施信用承诺制的事项办理流程,加快推进实施信用承诺制。

第十三条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和严重较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将其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给予一定的行业禁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第十四条通过多种途径、釆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承诺制宣传教育,普及信用承诺知识、提高市场主体主动承诺意识。结合日常执法监管、专项检查等活动,让市场主体深入了解信用承诺的内容与要求,引导市场主体作出信用承诺,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实施过程中,若与上级要求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信用承诺书(行政审批型信用承诺)

2.信用承诺书(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

3.信用承诺书(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

4.信用承诺书(水利建设项目监督使用)

5.信用承诺书(水土保持自主验收备案使用)

6.信用修复承诺书(行政处罚类参考使用)

7.信用修复承诺书(严重失信名单参考使用)

8.信用承诺及履约践诺情况信息字段要求

附件1.信用承诺书(行政审批型信用承诺)

附件2.信用承诺书(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

附件3.信用承诺书(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

附件4.信用承诺书(水利建设项目监督使用)

附件5.信用承诺书(水土保持自主验收备案使用)

附件6.信用修复承诺书(行政处罚类参考使用)

附件7.信用修复承诺书(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参考使用)

附件8.信用承诺及履约践诺情况信息字段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