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建立与驻在部门、授权监督单位工作联系机制(试行)意见》的通知(驻衡教纪通【2018】5号)

来源:纪检组 发布时间:2018-05-21 08:32

 

市教育局党委、湖南财工院党委、湖南高铁学院党委、衡阳技师学院党委: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中共衡阳市纪委派驻纪检组业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及全面从严治党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建立与驻在部门、授权监督单位工作联系机制(试行)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衡阳市纪委驻市教育局纪律检查组

           2018年5月7日

 

       

市纪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组关于建立与驻在单位、授权监督单位工作联系机制的意见

(试行)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

中共衡阳市纪委派驻纪检组业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精神,为切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的落实,现就中共衡阳市纪委驻市教育局纪律检查组(以下简称“驻局纪检组”)建立与衡阳市教育局、湖南财工院、湖南高铁学院和衡阳技师学院的工作联系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体责任情况报告

1.及时报告中央、省、市委的重要会议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2.及时报送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年初工作计划、半年及年度工作总结;

3.按年度报送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主体责任情况;

4.及时报送本单位贯彻落实市委及市纪委重大决策部暑情况和反腐倡廉重要活动、典型经验、调研成果等情况;

5.及时报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等方面情况;

6.每季度末,报送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开展谈心谈话、

家访工作情况及其党内政治生活开展情况;

7.及时报送本单位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和

信访举报;

8.及时报送本单位接受巡察和审计的相关文书及整改

意见。

二、工作信息报送

1.及时报送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干部花名册及联系方式;

2.市教育局下属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报表和业务报表,每季度末向驻局纪检组抄送一份;

3.驻在单位、授权监督单位下发文件向驻局纪检组抄送一份;

4.其他应当报送的文件、资料。

三、重大事项报备

1.涉及“三重一大”等事项要先征求驻局纪检组意见,集体决策后的情况要及时报驻局纪检组备案;

2.干部职工的婚丧嫁娶等个人重大事项,按照干部管

理权限,科级以下(不含科级)干部职工向单位机关(学校)纪委报备、副科级以上干部向驻局纪检组报备,处级干部由驻局纪检组向市纪委报备;

3.干部职工被执纪执法机关立案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协助调查、非正常死亡或失踪、在境外滞留或外逃等突情况,应在获知情况一个小时内向驻局纪检组报备。

四、干部任用监督

1.驻在单位、授权监督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提拔任用和后备干部推荐,由驻局纪检组提出廉政审查意见。驻局纪检组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在3日内书面回复;

2.驻局纪检组根据驻在单位、授权监督单位任用科级干部的实际情况,及时对新任科级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五、执纪审查

1.实行信访举报线索集中管理,各单位要严格落实信访举报线索“月报告、零报告”;

2.反映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件,各单位要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驻局纪检组;

3.驻在单位和授权监督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驻局纪检组开展执纪审查工作,配合驻局纪检组调取、复制有关资料;

4.调查谈话时,驻在单位和授权监督单位要积极协助配合,负责被谈话人员的接送等安全保障工作;

5.驻局纪检组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约谈驻在单位管理的干部。经市纪委批准,可以约谈驻在单位的市管干部。

六、参加或列席重要会议

驻局纪检组可派员参加或列席驻在单位、授权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党风廉政建设、巡视或专项问题整改、年度工作总结与部署、重要违纪案件立案及处理等事项的会议。

1.驻在单位、授权监督单位应提前将会议议题等情况告知驻局纪检组,驻局纪检组收到会议通知后要作出是否派员参加或列席的答复;

2.驻局纪检组人员参加或列席驻在单位会议时,有查阅、获取会议资料,发表意见建议的权利。

七、日常监督

1.驻局纪检组对授权监督单位、驻在单位及下属机构行使职责权利和开展业务活动实行监督全覆盖;

2.授权监督单位、驻在单位及下属机构行政审批、资金管理、人事、考试、项目建设以及廉政纪律、作风建设是监督重点。

八、工作联络

1.驻局纪检组要及时向驻在单位、授权监督单位传达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

2.驻局纪检组组长与驻在单位、授权监督单位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根据需要不定期沟通会商工作,主要内容为落实“两个责任”以及监督执纪问责的相关事项;

3.授权监督单位、驻在单位及下属独立核算单位要明确1名同志作联络员,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与驻局纪检组的工作联系;

4.驻局纪检组根据工作需要,发出通知、通报及专题意见书,授权监督单位、驻在单位及下属机构应快速受理,并按要求回复。对无故拖延推诿的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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