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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教师猥亵儿童被判刑,学校负责人被依法追责

来源:如法网 发布时间:2022-08-23 16:28

【基本案情】

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10月,小学数学教师张某在学校教室、办公室及家中补习班等场所,多次对班内女学生赵某某、刘某某、王某实施触摸胸部、臀部等隐私部位及亲嘴等猥亵行为。后该小学上级管理部门、镇中心学校校长沈某听到关于张某猥亵学生的传言,遂与该小学副校长钟某向张某和被害人家长了解相关情况。学校对张某作出停课处理,并要求张某自己与学生家长协商处理此事。此后,在钟某见证下,张某向被害学生及家长承认错误,并赔
偿三名被害人各10万元。 2020年11月,本案因群众举报案发。2021年2月23日,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案件评析】
县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县人民检察院将沈某、钟某两名学校负责人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线索移送县纪委监委处理。因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瞒报教师侵害学生案件线素,沈某被免去中心学校党委书记、校长职务,给予党内警告处分;钟某被免去小学副校长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处理结果】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该案暴露出的问题,该县所属市人民检察院向市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完善校园安全
管理和保障体系建设,让法治教育全面融入校园生活,强化强制报告制度和入职查询制度,落实、完善对学校的考评机制,切实加大在校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案件启示】
只有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司法、网络等多方联动,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才会真正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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