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法治教育 >

“以案释法”民办学校董事长挪用学校资金案

来源:如法网 发布时间:2022-10-19 17:12

【基本案情】

施某甲在担任某国际学校董事长期间,未经学校董事会同意先后多次挪用学校资金共计4200万元对外投资个人项目。
【案件评析】
一、被告人施某甲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骗取货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两罪井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井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施某甲挪用的4200万元还给被害人某国际学校。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某国际学校系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该学校系经过登记注前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其财产独立于出资者个人的财产,表明民办学校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只能由学校管理和使用,学校收入必须统一归入学校账户,撞自转移、抽逃、挪用学校资金都是违法行为,被告人施某甲利用其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已符合挪用资金的构成要件。
【案件启示】
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受教育需要以及社会高涨的办学意愿,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但民办学校必须严格依法按规办学,这样才会促进民办教育的良性发展,否则可能会给举办者及相关人员带来一定的损失或伤害。

相关阅读:

主办:衡阳市教育局 地址: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长丰大道34号 技术支持:衡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邮编:421001 电话:0734-8811333 网站标识码:4304000038 网站地图

备案序号:湘ICP备05002289号-1

湘公网安备 430408020000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