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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衡阳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来源: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   发布时间:2026-07-01 18:27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现将《衡阳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落实,并制订相应的《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5月26日      

 

 

衡阳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医药法》《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为时,须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各科室(单位)须根据职责牵头或配合落实各项重点任务,全面实现卫生健康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第四条 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衡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衡阳市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签订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衡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衡阳市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在委托权限内,以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名义行使相关卫生健康行政监督执法权。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单位及其监督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行为,但有关依据规定不一致或者有关依据规定与复议机关、司法机关认定不一致,被认定为行为不当的。

2.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许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受委托单位履行了审慎审查义务,且未接到举报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发现的。

3.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当事人拒不改正或再次违法而发生重大危害性事故的。

4.执法中遇到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已向上级机关进行书面请示但未在合理期限得到答复,执法人员未及时履行法定职责作出行政行为,经复议、诉讼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

5.将复议决定在相同情形的其他案件中适用,但被法院判决或裁定败诉的。

6.有其他依法依规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条 各相关科室依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谁下放、谁取消、谁监管原则,做好对已作出或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七条 建立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协同工作机制。各相关科室根据各自业务管理工作和梳理出来的风险点,组织开展相关专项检查。综合监督科和衡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衡阳市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落实监督检查、国家随机监督抽查、重点专项整治等,各相关科室予以配合。行政处罚案件由综合监督科牵头,衡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衡阳市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查处违法行为,各相关科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参与案件的查处。

第八条 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机制。

(一)委内案件移送通报程序。各相关科室在日常行业监管、业务监督检查、督查督办、投诉举报、信访等过程中发现行政相对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出具书面移送函,及时将涉嫌违法线索材料移送综合监督科综合监督科应当自接到移送线索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衡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衡阳市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或交办相关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调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报相关业务科室。

经查实确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并应予以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后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相关业务科室或衡阳市纪委监委驻市卫健委纪检监察组。

(二)案件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程序。涉嫌违法案件不属于本委管辖或由本委办结还需由其他行政机关追究行政相对人行政责任的,案件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将拟出具的行政案件移送函及相关案件材料,报委分管领导审批。委分管领导决定批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相关行政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三)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程序。涉嫌构成犯罪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案件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将拟出具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函和相关案件材料,交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报委主要领导审批。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移送,同时一并报检察机关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九条 建立行政处罚属地负责机制。违法行为的查处,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衡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衡阳市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直接调查处置;违法情节较轻,也可交办县市区属地办理,市级负责督办。

(一)衡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衡阳市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在飞行检查、专项稽查、随机监督抽查中发现的;

(二)上级部门督办交办、省、市领导批示指示或可能引发重大舆情的;

(三)案情复杂、办理难度大或涉及多个县市区的。

第十条 建立行政处罚法制审核机制。

(一)下列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由政策法规科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二)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5.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三)衡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衡阳市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在调查终结、提出处理建议后,应当提交立案报告、全部证据材料、调查终结报告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等案件材料至综合监督科综合监督科将案件材料转交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

(四)政策法规科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审核意见应当明确载明是否同意衡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衡阳市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的处理建议及理由。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或裁量明显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或退回补充调查。

(五)衡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衡阳市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应当对提出纠正意见或退回补充调查的法制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送审;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法制审核书面意见应当归入行政处罚案卷。

第十一条 建立重大行政处罚集体决策机制。衡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衡阳市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在受委托的权限内,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分别按以下情形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对公民、法人通报批评或对公民处以5千元以下不含罚没金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下不含罚没金额的案件由衡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衡阳市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按有关流程立案、调查,综合监督科进行审核后,由委分管监督执法领导审批决定。

对公民处以53万元不含罚没金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至10万元不含罚没金额和暂扣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案件,衡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衡阳市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按有关流程调查立案、调查,综合监督科组织听证,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后由委主要领导审批决定。

对下列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由衡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衡阳市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按有关流程调查立案、调查,综合监督科组织听证,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后提交委党组会议集体审批决定。

1.拟对公民处以3万元以上罚没金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没金额的案件;

2.拟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案件;

3.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4.调查处理意见与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5.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集体讨论应当形成记录,经参加讨论人员确认签字,存入案卷。

由受委托单位作出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受委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该决定审定后,可使用委托单位的电子印章,并报综合监督科备案。

第十二条 建立行政问责机制。对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严重违法违规并产生不良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健康委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问责:

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或未按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的;

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按照法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的;

在执法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红包礼金、接受不正当服务,为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其他需要进行行政问责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情形。

行政问责适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行政约谈、在各项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中予以相应扣分、取消相关评先评优资格、媒体曝光等问责方式。

第十三条 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根据谁决定、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和信用公示的相关要求,承担或受委托承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的单位,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7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公示在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并依规报至信用湖南一体化平台。其他行政执法决定按规定期限,由作出决定的科室或受委托单位在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健全信息共享机制。行政执法信息定期分类向相关科室反馈,以提高业务科室日常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业务科室相关行政管理信息定期与综合监督科或衡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衡阳市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共享包括各类许可、备案信息及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乡村医生、职业健康、母婴保健、中医药等管理信息和数据,逐步实现卫生健康综合监管信息与委内各科室行政管理信息的共享,进一步提高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效率。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衡阳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

2.行政许可流程图

3.委托行政处罚流程图

4.委内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情)移送登记表

5.衡阳市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案件线索转办单

6.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流程